“其实我一直在怀疑凶手非要让受害人报警的动机。”沈嘉木闭了眼,半仰了头:“他用受害人的手机打开车门,启动自动驾驶程序,把失去知觉的受害人从遇袭地点转移到杀人地点,杀人地点是他精心挑选好的,不能被摄像仪覆盖,然后他再重新设置目标地,让受害人的车辆驶离杀人地点。
他这样的行为是为了抹去自己的影踪,从犯罪行为的角度上说,是合理的。因为当警方察找到车辆定位,找到涉案车辆,并根据车辆自动驾驶程序提供的线索找到命案现场时,他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并成功逃匿了,警方只来得及解救幸存者。
可他非要将受害人的手机遗留现场,并任由受害人报警求救,然后开启定位屏蔽器避免警方追踪手机定位找到命案现场,这是多此一举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或者,是凶手故意挑衅警方,获得犯罪满足感?”许卿生提出了一个可能。
“从犯罪心理来说,的确存在这样的个案,挑衅警方,先给死者一线生机,再将生机残忍剥夺,用此折磨死者达到犯罪兴奋感……但其实也存在一个可能,就是他故意留下的犯罪符号,他是为了误导警方,他虽然是有针对性的挑选死者,可他和死者并无直接的仇恨,他只是痛恨死者出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