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关于人类史中循环现象之观察以属于政治方面者为多。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礼运》言大同、小康、据乱三世之迭更。罗马普利比亚(Polybius)则谓一君政治流而为暴君专虐,暴君专虐流而为贵族政治,贵族政治流而为寡头政治,寡头政治流而为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流而为暴民专虐,由暴民专虐反而终一君政治,如是复依前序转变无已。马奇华列(Machiavali)则谓:“法律生道德,道德生和平,和平生怠惰,怠惰生叛乱,叛乱生破灭,而破灭之余烬复生法律。”圣西门则谓组织建设之时代与批评革命之时代恒相迭更。
其实后四家之言皆可为《孟子》注脚。惟《礼运》失之于理想化,普利比亚失于牵强,马奇华列失之于笼统,惟圣西门之说则切于事实。
(三)辩证法史观
“辩证法”一名在我国近渐流行,其去成为口头禅之期殆亦不远。毕竟“辩证法”为何?在我国文字中,吾人尚未见有满意之阐说或批判。言辩证法必推黑格尔。黑氏书中“辩证法”一名所指示者,以吾人所知,盖有四种不同之对象。此四者逻辑上并不相牵涉,其中任一可真而同
时余三者可伪。第一“辩证法”本义,其说略如下:凡得“道”,“(绝对真理)一偏之见执,若充类尽,必归入于其反面,因而陷于自相矛盾。原来之见执可称为‘正’,其反面可称为‘反’,于是可有一种立说超于二者之上而兼容并纳之,是为‘合’。若此之立说仍为一偏之见执,则‘正’‘反’“合’之历程仍可继续推演,至于无可反为止”。此所止者是为绝对真理。换言之,即黑格尔之哲学。是故对于一切一偏之见执,皆可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术破之,此即所谓“辩证法”。 (以吾观之,谓许多谬说可用此法破之,信然;若谓一切谬说皆可用此法破之,则黑氏未尝予吾人以证明,吾人亦无理由信其为然。)黑格尔以为此乃柏拉图语录中之苏格拉底所常用者,原非彼所新创。第二可称为认识论上的辩证法,略谓吾人思想中之范畴,或抽象的概念,与其反面实不可分别,设以X代表(此类观念吾人若谓)。主辞A为X,则同时亦必须谓A为X之反面,如是则陷于自相矛盾。进一步考察之,则可发现一更高范畴Y,融会X与非X者。于是X为正,非X为反,而Y为合,是为一辩证的历程。黑氏哲学中此部分盖完全谬误,彼所谓相反而不可分之二范畴,即一观念之二名耳。彼以为“泛有”(即仅是有,而不决定有何属性)与“无”相反而可分,而“有”与“无”之合为“成”(由无而有谓之成)。夫黑氏何不径曰“有”与“无”相反而不可分,而必以“泛有”与“无”对。盖“泛有”实即无有,实即无之别号;犹OXI为O之别号也。“泛有”与“无”,异名同实,可混淆以为相反而相同。而“有与无”则二名异实,不能妄指此为相合一也。夫“泛有”之非有,犹OXI之非I也。谓“泛有”与无相反而相同,即谓无与无相反而相同,犹谓OXI与O相反而相同,盖无意义之谵呓而已。第三辩证法即变相之所谓“本体论证”,其大致如下:先从一观点在思想上建设一概念之系统,乃究问此系统有无客观之对象,继从此系统本身之性质,而推断其即所求之对象。 (此种方法康德在《纯理论衡》中早已驳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