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6.打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
案例
2013年1月13日,被告蔡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原告(贷款人)、被告(借款人)和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订立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收短信费、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只偿还了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的到期贷款本息。蔡某从2015年6月1日以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还款,但被告不予理会。于是银行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由被告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及律师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此外,由于合同中约定因争议发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故某银行要求被告承担银行维权的律师费合理,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