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方远似乎难得碰上这么一个忠实的听众,尤其是美女,再绅士的男人也免不了虚荣心疯涨、表现欲膨胀,他继续激情澎湃地演讲:“由于BVI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有些行业可能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因此以上操作方式就不适合。比如,国内公司从事的是电信、互联网、传媒等需要牌照的行业,或者是部分敏感行业(如政府采购、军队采购),国内公司就不适合直接被BVI-1公司收购转换成WOFE。
“此时,可以通过BVI-1公司在国内设立WOFE,收购国内企业的部分资产,并通过为国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式,换取国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这就是所谓的新浪模式。
“再讲讲新浪。中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 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