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炜昌律师表示:“有持续关注到这个热门事件,我记得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就曾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快递企业若违反规定会有什么处罚。2022年1月,国家邮政局公开征集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和建议,其中明确了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涉 ...